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成立于2002年,是学校党委、行政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做出的科学决策,旨在通过强强联合为学科发展提供更宽广平台。为了充分发挥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服务师生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中央和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的意见》(湘组发[2018]6号)、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党支部分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教工委发[2018]4号),以及《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基层党支部“五化”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同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简称“三全育人”)的要求,现提出成立湘杏学院学生党员服务中心。
一、成立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学院党建,教学(专业)、科研(学科)、社会服务、育人“五位一体”内涵式发展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遍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工作要求,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学生党员队伍,推动学院建设和跨越式发展。
二、管理办法
(一)工作宗旨
中心每位成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实行追责制,出现失误后及时改正;成员且需定期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度与成果;各部门、成员间需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中心经费需有详细的记录,并定期核查;每位成员需按时参加每一次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中心每位成员定期联系群众,改进中心工作方法,接受群众监督。
(二)常务会议
中心实行常态化会议制度,全体成员定期在党员活动室召开学生党员服务中心常务会议,总结中心工作;讲解下阶段工作任务,确定各项分工,讨论具体工作事宜;进行理论知识学习等。
(三)换届选举
中心实行任期制,每届成员任期1至3年;成员要求必须是党员、预备党员、积极分子和共青团员;换届时提前进行,竞选时择优录取;在换届时注意工作交接,避免出现交接不清情况。
(四)工作评估(暂定)
1、作为中心成员参与各项工作是大学生综合素质组织管理能力的重要实践,在年度综测评定时将由指导老师、相关组织负责人作为考评人,从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实践等多方面对成员上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打分。中心主任综测评分加9-16,中心各部部长综测评分加8-14分,中心干事综测评分加4-11分(暂定)。
2、在换届选举前,由中心指导老师、上级组织按照一定的名额分配综合全面选出优秀主任;优秀部长;优秀干事。在学生党员服务中心述职总结暨换届大会时进行奖项的颁发。
3、中心成员在工作中的态度、实践成果将作为我院学生党员发展、考察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及评选我院优秀党员的重要参考。
4、共青团员、积极分子在中心工作中的思想政治高度、工作态度等要素,将作为团内推优、党组织考察的重要内容,届时中心也将把各部门成员的思想政治认识等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与各支部联系对反馈。
三、学生党员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制度
(一)学生党员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配合学生各支部工作,形成党团班协同育人、党发主任及各部、学生会主席团、班团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部门之间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避免出现因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
(二)党员服务中心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重新审查其入党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上报学院党委给予纪律处分。中心实行追责制,相关负责人要为自己部门的工作承担责任,出现失误后及时改正。
(三)中心每位成员需定期按时参加每一次工作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参会时,用专门的会议本做好会议记录,以便明确工作安排;会议举行时应保持适当的严肃,不得过于随意放松;通知群里的信息要及时回复并积极争取群里安排的工作;工作时要严谨认真,注意言语措辞和工作作风;工作中自觉维护中心利益和荣誉。
(四)党员服务中心每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对于中心分配的任务(如下班、各种报告、心得、总结材料)应及时妥善完成。违者做1500字书面检讨,并及时以认真积极的态度完成任务。
(五)学生党员服务中心工作者必须首先是一名合格的学生,在学习成绩上达到本班中等以上水平,并在学习态度方面成为其他同学的表率。绝对不是以不挂科为目的的学习。党员服务中心成员应对成绩差的成员进行教育,让其提高成绩。平常不翘课、上课认真听讲、考试不作弊,以起到先锋模范作用。挂两科或以上的要上交3000字承诺。学习态度不端正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课及违反学校规定的其它学习纪律等),要求本人作出深刻检讨。
(六)学生党员服务中心成员必须维护党组织和集体的团结,不得参加或组织破坏团结的小集团活动,不得参加或组织任何非法活动;不得采取任何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得诋毁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不得诽谤他人,不得挑拨他人之间及他人与组织的关系。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作出破坏团结行为或对他人破坏团结的行为推波助澜者,中心联系其所在支部,支部给予通报批评,要求本人在支部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受损害者公开道歉。
(七)学生党员服务中心成员应该勇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对自己的错误、缺点要勇于在党组织内和集体中进行自我批评,并以实际行动及时纠正错误和缺点;应主动以适当的方式帮助他人认识和改正错误、缺点。应敢于坚持原则,同不良现象进行斗争,发现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及不良倾向等,必须立即向党组织汇报;发现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破坏公共秩序以及类似的行为,应挺身而出进行斗争和制止。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中心要联系其所在支部,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
(八)学生党员服务中心成员应该密切联系群众,热情关心群众,应主动在学习、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方面关心、帮助其他同学。必须完成好党支部安排的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的工作,经常关心所联系的建党对象,帮助其尽快成长。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中心联系其所在支部,支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批评和教育,要求本人做出检查,并限期改正。
(九)学生党员服务中心成员应该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不得做出破坏校风建设的行为;不得在公共场所做出违反各种校园文明规定的行为。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中心要联系其所在支部,支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党纪处分。
(十)学生党员服务中心成员应保守党组织的秘密,不得泄露党的机密,不得私自在党组织以外透露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内容,严禁私自散播未公布的消息,中心成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纪律和文明守则,遵守学校制订的各项纪律和守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中心要上报上级党组织,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十一)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学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