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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春季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通知
作者:雷秋红 时间:2017-03-20 点击数: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大学生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学院大学生党员发展方案,现将2017年春季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组织机构:发展党员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云辉    

 副组长:谢辉、毛芳武    

   员:罗跃龙、刘瑞斌、梁琼、陈露、张凤华、朱逦逦、李佩    

三、工作要求

按照《湘杏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基本条件》,规范团内推优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发展名额

80名。

五、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一)团内推优

内容:各年级团支部组织团内推优,推选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上报院团委,经院团委审核后上报学生党支部。    

时间:2017.3.27-3.31

(二)学生党支部组织综合考察      

1、笔试: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知识理论考试内容:考察党章、党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等内容

2、随机组织查课、查寝、谈话考察    

3、面试:按照笔试成绩60分及60分以上,并且排名前2/3人员推荐参加面试环节;    

内容:考察综合素质、时事政治、对党和国家现行政策的了解程度等内容    

时间:2017.4.5-4.10

(三)上报学院党委确定

内容:各支部结合综合考察情况,按照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50%,查课、查寝、谈话等考察情况×10%,加权总分公示。根据发展党员名额,在综合考察总成绩的1:1.5比例范围内推荐拟发展对象报学院党委审批。

时间:2017.4.11-4.24    

(四) 学生党支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内容:学生党支部各党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听取同志们对拟发展对象的意见及建议。

时间:2017.4.25-4.30    

(五)发展对象培训      

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    

时间:2017.4.25-4.30    

(六)政治审查      

内容:学生党支部公示拟发展对象,发放函调材料,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时间:2017.4.25-4.30    

六、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召开支委会,确定预备党员名单并报学院党委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预审合格后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时间:2017年5月    

(二)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接收

内容: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上报学院党委。    

时间:2017.5.8-2017.5.15    

(三)预备党员谈话并审批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    

(四)上报学校党委      

中共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湘杏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基本条件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党员发展过程中结合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我院发展学生党员基本条件。

1.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举止言行文明。

2.年满十八岁,拥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获得结业证并考察期满一年,已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  

3. 服从党支部的统一培养、考察,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要求每学年书面思想汇报不少于四篇(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

 4.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勤于思考,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上学期本专业所有课程(除任选课外)考试(考查)成绩均及格,并且平均学分绩点2.5,无旷课、无迟到、无缺考情况。

5.团内推优票数达到班里团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组织讨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①担任校、院各级学生干部累计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且表现突出者;    

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表彰者;    

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者;    

对学院、学校有突出贡献者。

7.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取消党员发展资格:    

①在上学期校、院级寝室卫生评比中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现象;

②擅自在校外租房和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有违反校规校纪等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现象;

恶意欠缴学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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