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或在思想品德、科技创新、文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条“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凡属通过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普通本科全日制在籍学生均有资格享受“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评定范围和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
一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2%之内,2000元/人;
二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6%之内,1000元/人;
三等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10%之内,800元/人。
(二)单项奖学金控制在参评学生人数的2%之内,500元/人。
(三)原则上各等级、各班级的控制比例不得相互调剂,即上一等级评定的余数不得调至下一等级评定。
(四)评定方法:
1.“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生奖学金”一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根据学生上一年度的表现和成绩评定。
2.“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学院学生科具体负责实施,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评。凡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以综合测评分为依据,以班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每班评奖的等级和人数。综合测评分排在前5%以内,学习成绩优秀者(平均学分积点达3.8),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前15%以内,智育成绩优良者(平均学分积点达3.0),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前30%以内,智育成绩良好者(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可申请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在50%以内,在品德、文体、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4.“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科评定后,填写奖学金申报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核发。
第五条有贷款欠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抵还贷款欠款。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者;
2.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3.在评选学年内受到党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
4.在评选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含一门)或两门以上限选课(含两门)不及格需补考者。
5.评定学年内无故未缴清学费者。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湘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