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学生必须在每年秋季开学一周内缴纳年度学费及学校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三、开学两周内未注册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临床实习等相关教学环节。
四、因特殊原因(天灾人祸)不能在规定时间缴清学费的,必须有民政部门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向学院书面报告,经报学生处审定同意后,方可延期缴纳。
五、对于欠费者提出的家庭困难等原因,我院将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必要时与村、镇等当地政府取得联系。
六、无特殊原因分文不缴者,在学校限定期内仍拒绝缴纳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助学贷款,不贷款、也不交款的学生,视为恶意欠费。对于个人消费明显奢华的长期欠费的学生,视为恶意欠费。家长已将学费交给学生,而被学生挪作他用,或留在手中故意不缴者,视为恶意欠费。
八、学生学费缴纳情况与本人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挂钩。对恶意欠费的同学,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包括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和推优入党资格。
九、对恶意欠费的党员和预备党员,可以向所在支部建议提出党内批评和通报,影响极坏者可以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十、毕业生欠费未申请缓交者,缓发毕业证书及派遣手续。
十一、恶意欠费现象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十二、本条例解释权在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