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毕业实习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本专业的实习。
二、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领导,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按实习单位成立实习小组,设实习组长,负责小组学生的实习、生活,与实习单位联系并定期汇报工作。
三、实习期间,认真按时完成病历、医嘱的书写,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无处方权,所开处方及检查申请单、医嘱等医疗文件必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后方可生效。不得任意涂改老师的处方或模仿带教老师或其他医生的笔迹开处方,一经发现,严加处分。
四、学生应积极参加实习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党团生活,并根据医院的具体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医护劳动。
五、在医院与药厂等处实习,均应提前15分钟上班。上班时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征得带教老师同意。
六、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考勤制度:
1、每个学生备有考勤表,每天将出勤情况(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如实填写登记,交指导老师签名。
2、在实习期间不放寒暑假。实习期间一般不准事假,如有特殊情况(父母病危、病故)需请事假者,写出书面请假报告。并附原始请假依据,经驻点老师、带教老师、科室负责人签字、医院主管实习教学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休假,并附请假条在考核册上。整个实习期间内医院主管实习教学部门可批三天事假,三天以上报学院学生主管领导批准,教务科备案,七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3、病假制度:凡请病假者,应持所在实习医院病假证明并由该院教学管理部门签意见。一周内的病假不得离开实习医院;一周以上,需离开实习基地休养者,须经医院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离开临床教学基地,并将病假证明由带教老师贴在当月考核表上。
七、病、事假或旷课的处理办法:
l、在实习期间,病事假累计占本科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按实习计划时间的二分之一补实习,病事假累计超过本科实习时间二分之一者,按实习计划时间重新实习。
2、在实习期间旷实习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和处分:
(1)实习期间旷实习一天,按8学时计算;节假日不查房按2学时计算;
(2)半年累计旷实习10-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半年累计旷实习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半年累计旷实习41-49学时者,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半年累计旷实习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退学处分。
八、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或未按规定完成实习的处理办法,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