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学士学位按照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相应学科门类进行授予。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学生授予医学学士学位,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药物制剂及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生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制药工程及生物工程专业学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教务科、学院、院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教务科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将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复核,由教务科报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院学位委员会对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院内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了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与设计),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且最终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毕业时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做结业处理,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毕业时处分仍未解除者。
第六条对于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学位。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三)严重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院行教字〔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