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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20-09-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新生入学通知》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情操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六)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院规定于报到注册日持学生证到学生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开学时,须先缴纳学费,然后持学生证与缴款单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向学生管理科书面请假,并经批准后于两周内补办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每学期报到注册结束后,学生管理科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类记载并报教务科、财务科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秋季学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恶意欠缴学费的;

(二)休学期内或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未注册学生不具备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资格,不予跟班听课和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我院的本科专业有四年制、五年制二种学制。按照学分制管理规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除因参军、创业休学者,最长学习年限为本科阶段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不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视其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九条 降级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并按降级后所在班级要求修读课程。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的秋季学期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考试选拔通过后,可直接转专业。

第十二条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二)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生源地为高考改革试点省份的学生,高考选考科目符合申请转入专业高考录取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三)曾经转学者;

(四)其他不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于学生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五条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一学期第十五周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各专业累计转入名额由教务科根据办学条件确定,累计转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入学人数的20%。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具体流程:

(一)学生在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院网下载并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转专业选拔考试报名表》;

(二)学生将表格(一式二份)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学生科后统一上报教务科;

(三)教务科根据专业需要和接收人数情况进行考试及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在秋季学期第十六周进行选拔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和英语;

(四)教务科根据学院教学资源,拟定择优录取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后,需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第一周至教务科完成学籍异动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须依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未修课程(含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学分转换。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年级辅导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费存在差额的需补交。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及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因病转学的疾病诊断证明等。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具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的,需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双方办理后,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的转学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最终签字时间为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双方学校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学籍异动手续办理。转入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后,需在教务科完成学籍异动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转入的学生须依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未修课程(含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学分转换并互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后,其学籍转入新班级,由新班级所属年级辅导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后,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病或因事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六周及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休学期视情况而定,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申请创业的在读大学生可办理休学创业。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生管理科审查及学院分管学生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学生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其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管理科审查合格,学院分管学生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外地学生可寄交),或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视休学期为一至二年的具体情况,编入下一至二个年级同专业学习,由教务科安排选课、考试;

(五)休学期满后两周之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休学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籍警示、降级、退学

第三十五条 教务科于每学期开学初将对学生不合格课程进行清理。每学年春季开学课程补考结束后,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10学分及以上者,予以学籍警示;对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积20学分及以上者,予以严重学籍警示。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课程补考结束后,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累计20学分及以上者予以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降级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教务科办理成绩转换、重新选课及学籍异动手续。

降级的学生从其降级的学期开始,一年内须将不及格的课程进行重新学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若一年后必修课累积学分仍有20学分者,将进行第二次降级处理。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校时间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类疾病、癫痫、麻风、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治疗后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擅自离校15天及以上者,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课程补考结束后,学生不合格的必修课程累计40学分及以上者,予以退学;或不及格的必修课累计20分及以上,且已降级达两年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以上规定作出的退学处理为学籍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意见由教务科提出,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管理科送交或邮寄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的,则在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持有异议,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程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处理生效7天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户口、档案材料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其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根据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因退学、死亡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及住宿费;

(四)取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劳发展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结业后两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由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一)因课程考核或毕业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重修,经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二)因实习未达到毕业要求者,须按有关规定补修实习,学院审查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年将按时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信息以及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变更信息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进行标注。

第四十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或相关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院行教字〔2019〕9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芙蓉北路湘阴段66号) 邮编:410007;414615